近年來廢棄物回收再利用的環保意識抬頭,使得經營廢棄物回收業者呈現大幅成長,由於廢棄物回收物的來源相當廣泛,廢棄物回收業者對於如何取得合法的進貨憑證常大傷腦筋。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收購廢棄物(舊貨物)支付價款者,應依下列規定取得進貨憑證 。
1、向使用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進貨者,應取得統一發票。
2、向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進貨者,應取得普通收據。
3、向持有廢棄物之個人進貨者,可填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按期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以第四聯作為記帳憑證。
4、如係自行沿街收購或向肩挑負販收購者,應取得敘明出售人姓名、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品名、單價、數量、金額及年月日並經簽名蓋章之普通收據。
5、未能取得前項收據者,營業人可自行設簿登記,並由採購貨物之經手人,依據採購支付金額之事實,於收購廢棄物登記簿載明經手人採購之年月日、貨品名稱、單價、數量、金額、出售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並簽章證明。惟每人每日出售金額零星未達新臺幣1千元者,得免填載出售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
該局表示,資源回收、垃圾減量一直是政府持續宣導的政策,資源回收再利用,減少消耗地球資源,更是符合現代環保意識,但該局提醒廢棄物回收業者收購廢棄物時應同時取具合法進貨憑證,避免因缺乏憑證而發生不利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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