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應退稅捐而尚另有滯欠已逾限繳日期之未納稅捐者,即日起應於該滯欠稅捐確定後再予退抵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張貼日:2007/09/05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有應退回之稅捐,除依稅捐稽徵法第2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退之稅捐,稅捐稽徵機關應先抵其積欠。並於扣抵後,應即通知該納稅義務人。」辦理外,如尚有滯欠已逾限繳日期但仍在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申請復查期間,而尚未依法申請復查者,應俟其期間屆滿後,如確未申請復查,其應退之稅捐再依上揭法令規定辦理退稅抵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