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將商品暫借銷售商展售,應如何開立發票?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王小姐來電詢問,她服務的公司將商品暫借交付銷售商展售,俟消費者向銷售商購買時,公司才與銷售商成立買賣契約交付款項,公司應如何開立發票?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按「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中,買賣業:「一、以發貨時為限…。二、以書面約定銷售之貨物,必須買受人承認買賣契約始生效力者,以買受人承認時為限」,上開二之規定,係指「試驗買賣」。若營業人與買方訂定之合約載明「須經買方確認貨物無瑕疵後才願意付款」,或「測試至買方滿意時,始視為完成合約」等語,僅為負瑕疵擔保責任之約定,非屬試驗買賣之性質,營業人切勿誤認。
該局並說明,暫借交付展售之交易模式,買賣雙方並未協訂相關試驗內容,尚非屬「試驗買賣」,營業人仍應比照買賣業之一般規定,於發貨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惟營業人如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之1規定,得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按月彙總於當月月底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如營業人甲公司將貴重珠寶暫借交付乙公司以100萬元展售,交貨前已先收訂金10萬元,雙方訂定買賣合約載明,雙方同意於消費者購買後7日內確認買賣標的物無瑕疵後再付款及開立發票,因是類合約係為甲公司負瑕疵擔保責任,非屬試驗買賣,故甲公司應於收取訂金時開立預收貨款10萬元之發票,於珠寶交貨乙公司時,應再開立90萬元之發票。
國稅局呼籲,有關開立發票時限事宜,如有任何疑義,歡迎來電0800-000-321洽詢或進入該局網站http:/www.ntak.gov.tw查詢相關稅務問題。【#810】
新聞稿提供單位: 三民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顧春香 聯絡電話:3228838轉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