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近年來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者聯合執業或合夥經營之情形有增加之趨勢,為避免該聯合執業或合夥經營之認定發生疑義致使業者無所適從,該局已於96年8月21日發布「執行業務者聯合執業或其他所得者合夥經營之所得認定原則」。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據該原則,執行業務者如有聯合執業或其他所得者有合夥經營之情形,應於事實發生之年度由代表人將聯合執業合約書及執業執照(登錄資料)影本或合夥契約書於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一併申報,其由獨資變更為聯合執業(合夥經營)或變更聯合執業者(合夥人)或分配比例者亦同。
上述聯合執業或合夥經營者,均應有出資之事實,如以金錢方式出資者,應提示資金流程證明文件;以金錢以外方式出資者,按估定價額為出資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俾供該局審核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時參酌。
國稅局同時呼籲,執行業務者或其他所得者之所得分配比例,應於合約書載明,除變更分配比例或執行業務者(合夥人),應另行訂定合約書外,前後期之分配比例應為一致,合約書之分配比例不明確時,查核人員會向代表人查詢確切分配比例,如代表人無法提出,將依前一年度之狀況分配所得或依實際查得資料認定。
另該局籲請業者,若需進一步瞭解「執行業務者聯合執業或其他所得者合夥經營之所得認定原則」詳細內容,請上該局網站www.ntak.gov.tw,首頁/法規總覽/作業規定/綜合所得稅項下查明。【#793】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黃淑惠 聯絡電話:7256600轉8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