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由第3人移轉財產涉有贈與仍應辦理贈與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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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係屬贈與。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如未依限辦理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1倍至2倍之罰鍰。
該局說明,財產所有人將財產經由第3人移轉予特定人(通稱三角移轉)之案件,如涉有前揭贈與情事,納稅義務人仍應依規定辦理贈與?申報。該局查獲甲君於92年間訂立買賣契約,將所有持分二分之一土地移轉予乙君,乙君亦於同日訂立買賣契約,將同地號同持分土地移轉予甲君之子,惟甲君與乙君及乙君與甲君之子間均無支付價金之事實及證明,涉及三角移轉之贈與情事,未依規定辦理贈與?申報,經按該筆土地公告現值核定贈與總額700萬餘元,並按核定應納稅額110萬餘元處以1倍之罰鍰。甲君雖主張該土地係與乙君各持分二分之一產權,2人各有相同持分,實係2宗不同標的之土地交易,非同一土地之三角移轉。惟查該土地甲君移轉乙君及乙君移轉甲君之子,持分相同,移轉後乙君權利範圍不變,而甲君減少部分即為其子增加部分,顯係甲君將系爭土地經由乙君移轉其子之贈與行為,乃駁回其復查申請。
(聯絡人:法務二科陳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