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之股票,核非證券交易稅課稅範圍,為證券以外之財產交易,其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款財產交易所得規定,合併其他各類所得課徵所得稅。
該局指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規定,證券交易稅係由出賣有價證券人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規定稅率課徵。所稱「有價證券」係指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公司發行之股票、公司債及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惟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須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登記之機構簽證後發行,此為必要記載事項,如有欠缺,此股票即為無效。準此,公司未完成法定發行手續之股票,即非屬上開條例所稱之「有價證券」,股東轉讓此類股票,應非屬證券交易稅課稅範圍。
該局說明,日前查獲甲公司股東A君以每股22元轉讓股份,與其取得之成本每股10元之差額,屬應課稅之財產交易所得,A君誤以該所得為證券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徵所得稅,經該局核定財產交易所得(售價減成本及費用)計200餘萬元,合併其他各類所得課徵所得稅,計補徵綜合所得稅80餘萬元,並處罰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對稅法之規定如有疑義,應儘速向稽徵機關查詢,以免因漏稅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審查二科張小姐;電話:23113711分機15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