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團體有銷售貨物應課徵營業稅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宗教團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宗教團體雖屬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組織,惟如有對外銷售貨物或勞物,例如:販賣宗教文物、香燭、金紙、祭品,或供應齋飯及借住廂(客)房之收入,提供納骨塔供人安置骨灰、神位等收入,訂有一定收費標準,非由信徒隨喜布施者,即屬營業稅課徵範圍。
該局呼籲有上開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寺廟或宗教團體,如尚未辦理營業登記,請洽所轄分局(稽徵所)辦理營業登記,並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逃漏稅之處罰。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洪股長;電話:28315171分機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