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代銷貨物請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有受託代銷貨物情形時,應注意開立統一發票規定,以免被查獲補稅及處罰。
該局指出,查核甲公司時發現該公司於營業場所銷售成衣,經稽查人員稽查發現漏開發票,該公司主張成衣非公司所有,非屬公司進貨,實為受託代銷,故銷貨時不需開立發票。惟此行為已違反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應就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並處以1至10倍罰鍰。如一年內經查獲漏開發票達3次者,還會受到停止營業處分。
該局說明,營業人如有受人委託代銷貨物時,應於送貨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於銷售該貨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此外,受託代銷營業人應依合約規定結帳期限,按銷售貨物應收手續費或佣金開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詳載銷售貨物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及開立統一發票號碼,一併交付委託人,並注意結帳期間不得超過2個月。
(聯絡人:大同稽徵所解股長;電話:25853833分機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