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用地,稅法規定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只能申請1個處所;但如果是供成年子女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岳父母等設籍居住,只要都市土地面積合計不超過300平方公尺亦即90.75坪,都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稅率計課地價稅。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一般用地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而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只有千分之二,兩者稅負相差甚多,納稅人別讓自己的節稅權利睡著了,請趕快在9月26日以前,自行向土地所在地稅捐分處提出申請。已核准而用途未改變者,則可免每年申請;但戶籍如經遷出或變更使用者,應向該處申報,未申報者,依規定除追補應納稅額外,並處3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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