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稅繳稅憑證要記得保存5年不要隨意丟棄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投縣政府稅捐處表示,該處最近常接到納稅人來電詢問,他的95年地價稅好像已經繳納了,為何仍收到未繳納地價稅通知及補發繳款書?已經繳納的稅單收據丟掉未保存,怎麼辦?
  稅捐處指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3條規定,稅捐之徵收期間為5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應徵之稅捐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上開納稅人所詢問之問題,若所繳納收據或證明文件有保存5年可將繳納收據或證明文件影印,連同補發繳款書,寄還稅捐處將其95年地價稅未繳納資料作註銷處理,若是未保存該繳納證明,則難以證明其95年地價稅已經繳納,對於補發之95年地價稅繳款書還是應於繳納期限內繳納完畢。
  稅捐處特別提醒納稅人注意,對於各項稅捐繳納憑證要記得保存,不要隨意丟棄,以保障自己權益,若民眾對於各項地方稅繳納,尚有疑義,可利用該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