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處提醒民眾,如果有農地要買賣,移轉的農地無論是否須課徵土地增值稅,若該筆土地89年1月28日當時符合農地農用的規定,其88年7月當期的土地公告現值比原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高,可依規定申請調整原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89年1月28日當期(即88年7月)的土地公告現值。
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於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六日修正施行後第一次移轉,或依第一項規定取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後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以該修正施行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捐處表示,農業用地移轉申請調整原地價,依規定應檢附該移轉土地89年1月28日為農業用地之相關證明文件憑核,如土地登記謄本或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證明文件等。如果移轉的土地為都市內農地,而檢附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文件無法辨別其89年1月28日當時是否為都市計畫內農業用地,則該處需另行發文相關公所查復,為避免公文往返各所亦須再函復,該處呼籲當事人如能注意公所核發的文件確有加註89年1月28日之使用分區別,則可減少公文往返工作及時間。另稅捐處表示,為縮短民眾申辦期程,該處業已發函各鄉鎮市公所,於核發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證明文件時配合是項作業。
您對於農業用地移轉申請調整原地價之規定或應檢附之證件,若有任何疑問,請打宜蘭縣稅捐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396969或9325101轉250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