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工按服務次數領取的交通費或誤餐費免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市王小姐來電詢問:其服務公司近日有請求義勇警察大隊於該公司舉辦活動時,協助疏導場外之交通,而給付義勇警察的誤餐費是否屬於免稅範圍?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志工依志願服務法規定提供服務,依實際服務次數領取之交通費或誤餐費,可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所以王小姐服務的公司如依志願服務法規定運用志工,則給付給志工按次領取的誤餐費免納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公司可為志願服務之運用單位,惟運用志願服務者前,尚需依志願服務法第7條第3項之規定,擬具志願服務計畫向主管機關及該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案,該計畫如符合公眾利益,始可適用志願服務法。【#776】
新聞稿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陳嫈芳 聯絡電話:5874709轉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