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規定,申報研究發展單位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薪資適用投資抵減時,應檢視所申報之人員是否配置於研究發展單位且為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若係非全職人員或雖屬全職人員,惟從事研究發展單位之其他行政、助理、市場調查、統計及管制人員及其主管,則非租稅獎勵之範疇。
該局於查核某公司之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申報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人員薪資1,200餘萬元,其中部分人員兼職生產單位工作、部分人員係從事秘書或國外文件翻譯,非屬研究發展投資抵減之範疇,經依前揭要點規定調減相關人員薪資400餘萬元,可抵減稅額100餘萬元。該局特別提醒公司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時,應注意前揭規定,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