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除依法得免用及免開統一發票外,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亦應開立統一發票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除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得免用或免開發票者外,均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交付買受人收執,並不因銷售之貨物或勞務是否應稅而有所差別。營業人漏開免稅貨物或勞務之銷貨發票,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應按照未依法給與他人憑證之總額處5﹪罰鍰,而買受人為營業人時,亦應按未依規定取得憑證之總額處5﹪罰鍰。
該局指出,營業人漏報免稅銷售額,將可能低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導致虛報進項稅額及漏繳營業稅,而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上述類似情形,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開統一發票並補報、補繳所漏稅額,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