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或罰鍰處分不服,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尋求救濟者,應依通常之救濟程序於法定期間內為之。
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稅捐及罰鍰處分提起行政救濟之期間為:
一、復查:經核定有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應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敘明理由,連同相關證明文件,向原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若無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例如:少退稅者),應於核定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申請復查。
二、訴願:應於復查決定書到達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原稅捐稽徵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三、行政訴訟:撤銷訴訟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1項規定)。向稽徵機關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對高等行政法院之判決不服,應於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該局指出,在受理之行政救濟案件中,有納稅義務人甲君對該局復查決定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機關駁回後,未在訴願書送達後2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卻於該期間內向原訴願機關申請訴願再審,經該訴願機關再審決定略以:按訴願法第97條規定之訴願再審制度,係在補通常救濟程序不足,即對於已確定之訴願決定,原以不得再行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濟,為強化人民權利之保障,另行提供此非常救濟管道,基此,其對象必須是原已確定之訴願決定,且未依法提行政訴訟者。惟甲君未俟原訴願決定確定,卻於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1項所定之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期間(訴願決定送達後2個月)內,即逕行申請再審,程序即有未合,再審應不予受理。
中區國稅局表示,上揭案例因未循通常之程序以資救濟,致使無法透過行政訴訟由司法機關審查,以資救濟。為避免納稅義務人重蹈覆轍,因而呼籲納稅義務人注意行政救濟期間,以免喪失機會。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提供單位:法務二科陳錦桃,電話:04-23051111轉8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