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1條規定,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之適用,給付對象以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為限,包括執行業務者個人或執行業務者設立之事務所。
該局說明,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規定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所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係指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之自然人,包括執行業務者個人或執行業務者設立之事務所。但短期票券之利息、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及告發或檢舉獎金,仍應依規定扣繳。
該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所得給付對象如非屬前揭規定之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例如營利事業(不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無固定營業場所)及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未滿183天)等,則無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2,000元免予扣繳之適用,即不論應扣繳稅額是否在2,000元以下,均應辦理扣繳。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民眾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二科林郁慧,電話:04-23051111轉8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