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民眾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後,仍可變更原選定納稅義務人主體,惟須於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6個月內申請。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夫妻合併申報,可選擇夫或妻其中一人為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得於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6個月內申請變更。依此規定,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應於96年11月30日以前提出申請,申請時應出具原選定及變更後納稅義務人具名簽章之申請書,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申請期限,以免逾期遭稽徵機關否准,影響納稅義務人自身權益。中區國稅局表示,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二科黃美惠,電話:04-23051111轉8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