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本身權益,納稅義務人應保存購入及出售房屋之相關憑證,以作為申報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損失之依據。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個人出售房屋產生損失,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可列報為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惟應提示購入及出售房屋之相關證據供稽徵機關查核。
該局說明,應提示買進、賣出該房屋之買賣契約書及收付價款證明,但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如果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扣除或財產交易所得小於財產交易損失扣除不足者,可以在以後3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為保障本身權益,應妥善保存前述買賣房屋之相關資料,以免所列報之財產交易損失遭稽徵機關剔除。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民眾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二科丁文娟,電話:04-23051111轉8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