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會計年度採用曆年制之營利事業,本(96)年度暫繳申報應自96年9月1日至同年10月1日止(因9月30日適逢星期日順延至同年10月1日)開始辦理。
該所進一步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應於每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所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公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一併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由於暫繳申報並無延期申報之規定,如營利事業未於上開規定期間內辦理,而於10月31日以前已依規定計算補報及補繳暫繳稅額者,應自10月1日起至其繳納暫繳稅額之日止,按其暫繳稅額,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如營利事業逾10月31日仍未辦理暫繳者,稽徵機關除依該營利事業上年度結算申報營所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逕行核定其暫繳稅額外,將依規定加計一個月之利息,一併填具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通知該營利事業15日內自行向公庫繳納。該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為避免徵納雙方之困擾,應如期辦理暫繳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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