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表示:96年7、8月份營業稅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規定截止日為96年9月15日,惟當日適逢週休2日,故順延至9月17日,為避免最後幾天申報人潮擁擠,本局呼籲轄內營業人及早向所屬轄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申報。
本局說明:應辦理營業稅申報之營業人,應於稅法規定期限前向所屬轄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申報,逾期未依規定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者,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1,200元,最高不得多於新臺幣12,000元。逾期繳納稅款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2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1﹪滯納金,前項應納之稅款或滯報金、怠報金,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自動繳納之日止,就其應納稅款、滯報金、怠報金及滯納金,依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併繳納。至於96年9月15日因適逢週休2日,申報期限順延至9月17日,滯報金、滯納金日數之計算,亦順延至9月17日起算,也就是說,依規定申報期限至9月17日(星期一)止,2日內尚不需加徵滯報金,自20日(星期四)起即應依規定加徵滯報金1﹪,以下類推。營業人如有疑義,請洽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