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獨資合夥企業變更負責人時,不知是否應辦理決算、清算申報。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提出下列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並且在45日內,依規定格式,向管轄之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報;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則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管轄之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辦理申報。
獨資企業變更負責人,因原負責人已將該企業之全部資產負債移轉給新負責人,應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
合夥組織之成立、存續,依民法第667條第1項規定意旨,須有合夥人2人以上,所以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若因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將其出資額轉讓,致合夥人只剩1人者,因存續要件有欠缺,該合夥自應解散,辦理註銷登記及決算、清算申報;而合夥人之一如欲以獨資組織方式成立營利事業者,請記得另行申請設立登記。
至於合夥組織事業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如果營利事業主體並未因此而有解散、廢止或轉讓等情形,可以免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820】
新聞稿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何麗香 聯絡電話:3317077轉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