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繳申報,如因資料準備不及,可不可以申請延期?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應於每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之一個月內辦理暫繳申報,目前尚無延期申報的適用。
該局說明,暫繳申報程序,目前尚無申請延期申報的規定,除非申報截止日適逢星期假日或國定假日,可順延至次一營業日繳稅及申報外,都應在9月30日以前繳清稅款及辦妥申報。若採特殊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申報期限比照曆年制推算,例如採七月制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應在次年3月1日至3月31日一個月內繳納暫繳稅款並辦理暫繳申報。【#816】
新聞稿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職稱: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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