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銷貨時已依法開立發票,惟於申報當期銷售額時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情事,經調查後始補報者,仍應受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但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按照稅捐稽徵法規定,可免除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國稅局指出,轄內甲公司於94年11至12月間銷貨,已開立字軌號碼JU××××××××等3張統一發票,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153,095元,惟漏未申報銷售額,致逃漏營業稅57,655元,經該局查獲,按所漏稅額處2倍罰鍰115,300元。甲公司不服,主張其因疏忽而漏報系爭銷售額1,153,095元,惟已於95年3月16日自行補報及補繳稅款,因其係於95年3月17日始接獲國稅局通知調查函,足證其非蓄意漏報;又其於繳清稅款後,旋又接獲該局寄發之退稅抵繳通知書,誤認該抵繳之稅款為系爭罰鍰,致未前往該局接受調查,請求撤銷原處分並減輕裁罰倍數,申經復查及訴願決定均遭駁回。
財政部訴願決定理由指出,南區國稅局為調查甲公司營業稅申報案件異常資料,業於95年3月15日發函請甲公司提示系爭3張銷貨統一發票供核,故本件調查基準日為95年3月15日,申請人於調查基準日後(95年3月16日)始補報及補繳稅款,自無稅捐稽徵法免罰規定之適用;又申請人接獲該局寄發之退稅抵繳通知書後,如對抵繳內容有所質疑,亦可向該局查詢;況本件業經該局二次發函限期請甲公司於裁罰處分核定前以書面承認違章事實,可適用較低裁罰倍數,上開函件已合法送達,惟未獲配合,衡諸訴願人之違章情節,亦無情輕法重得予減輕或免予處罰之情事,其主張減輕裁罰倍數乙節,核不足採,乃駁回其訴願。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善盡注意責任,確實申報,以免受罰,若事後發現確有短漏報情事者,則請配合於裁罰處分核定前補繳稅款及以書面承認違章事實及承諾繳清罰鍰,可獲降低裁罰倍數,切莫置之不理,以致影響自身權益。
  
本局新聞稿件敬請惠予刊登,如有疑問請洽:
法務一科郭科長,聯絡電話:06-2298066  彙總編號:96091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