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財產欠稅得就受託人自有財產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信託」這個名詞已經成為現代人最常討論的熱門話題,「信託」指的是委託人將財產移轉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依信託的本旨,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來處分、管理信託財產。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係以受託人為房屋稅、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而受託人對於應該繳納的稅捐,如在繳納期間屆滿後30日仍未繳納時,稅捐機關得就受託人的自有財產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受託人既然接受委託人委託管理財產,就應善盡管理人的責任,處理所有信託事務。當信託財產所發生之稅捐逾期未繳且稅捐機關移送強制執行時,依行政執行法第11條規定得就「納稅義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該「納稅義務人之財產」自應包括受託人的自有財產在內。

該處特別呼籲受託人,在信託關係存續中,應善盡納稅義務,以免因信託財產欠稅,而使自己的財產遭受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