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注意房屋稅單上記載的使用情形是否與實際相符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張貼日:2007/09/10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購入新屋或中古屋時,如發現使用執照或前業主最近一期房屋稅單記載的用途,與實際使用情形不符時,應主動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申請變更房屋使用情形,以便核實課稅。 該處提醒民眾,房屋稅係依實際使用情形按月適用不同稅率計課,因此,若房屋實際為住家使用,但房屋稅單記載的用途非為住家用,應儘速至房屋所在地稅捐處申請變更,以達節稅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