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獲不符優惠稅率條件之土地依法補稅並處罰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如果您有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或免徵地價稅之土地,當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之原因、事實消滅時,記得在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免遭受補稅及處罰。
  土地稅法第54條於96年7月11日修正,增定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停車場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等,在原核准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者,除追補應納之稅款外,並處以3倍的罰鍰。其中與民眾切身相關的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除無供出租、營業外,並以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立戶籍登記為必要條件,如將戶籍遷出自用住宅時,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任一人在戶籍內,才可以繼續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民眾於遷戶籍時,應多加留意,以免遭補稅並受罰。
  該處提醒您,倘您的土地已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嗣後如有用途變更或不符規定時,請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改課,否則一經查獲,除補稅外,還會處以3倍罰鍰,就得不償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