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第1款規定,商品或原料、物料等因過期、變質、破損無法久存,已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經查明屬實者,應予認定。
該局表示,某公司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商品報廢損失250餘萬元,該局以其93年12月27日報廢申報書申報商品報廢損失金額220餘萬元與93年度資產負債表存貨金額96餘萬元不符;其餘30餘萬元申報書所載之單價、品名與該年度製成品產銷存明細表之單價、品名未能勾稽,亦無銷貨退回紀錄,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規定不符,遭剔除補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列報相關費用支出時,應注意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以免不符規定遭稅捐單位補稅,影響自身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