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列報租金支出應取得合法憑證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2條第10款規定,租金支出之合法憑證,為統一發票、收據或簽收之簿摺。如經由金融機構撥款直接匯入出租人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者,應取得書有出租人姓名或名稱、金額及支付租金字樣之銀行送金單或匯款回條。
該局表示,某公司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租金支出132餘萬元,其中30餘萬元與租賃合約不符且未取得合法憑證,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2條規定不符,遭剔除補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列報相關費用支出時,應注意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以免不符規定遭稅捐單位補稅,影響自身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