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置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用全新儀器設備於購置後3年內有轉售等情事應向稽徵機關補繳已抵減之所得稅款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置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全新儀器設備成本,可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申請抵減稅額,惟自購置之次日起3年內,不得轉借、出租、轉售、退貨、報廢或變更原使用目的。
該局指出,公司購置之全新設備,如係專為研究發展單位購置,並專供研究使用,且未轉(兼)供生產或其他非研究發展之用途使用者,該支出得適用投資抵減,但於購置之次日起3年內,有轉借、出租、轉售、退貨、報廢或變更原使用目的者,如已抵減各年度所得稅款,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抵減之所得稅款,並自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繳納。其尚未抵減之稅額,不得繼續適用投資抵減。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前項研發設備之報廢係因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及戰禍等不可抗力之災害所致,且公司已於災害發生後依規定期限,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稅捐機關派員勘查者,則不須補繳已抵減之所得稅款。

該局呼籲,公司購置專供研究發展用之儀器設備申請適用投資抵減,應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9條規定辦理,以免遭補稅並加計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