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菸酒產製廠商除應依菸酒管理法規定,取得許可執照外,並應於開始產製前,依菸酒稅法第9條及第10條規定,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菸酒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
該局指出,菸酒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前,填具菸酒稅廠商登記申請書,檢同廠商登記表等文件送請主管稽徵機關審查相符後准予登記。另於開始產製菸酒時,向主管稽徵機關洽編產品統一編號,及填具產品登記申請表,檢同樣品4吋照片辦理產品登記。產製廠商申請登記之事項如有變更,或產製廠商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登記,並繳清應納稅款。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未依菸酒稅法第9條或第10條規定申請登記者,可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依限補辦或改正,屆期仍未補辦或改正者,得連續處罰。如有疑義,請儘速向稽徵機關查詢,俾免遭補稅及處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