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處自9月10日起對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列管案件作全面性清查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稅捐稽徵處表示,針對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經核准重購退稅之自用住宅用地,為避免納稅義務人於退稅後即將重購之土地移轉,或轉作其他用途,以逃漏土地增值稅。將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就5年內列管在案之重購退稅土地,自本(9)月10起至10月31日止展開96年度清查工作。
稅捐處指出,按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在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2年內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者,可以向稅捐處申請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數額的土地增值稅款,但是在新購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日起,5年內不可以買賣、贈與、交換、拍賣…等方式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如出租、供營業使用(同一樓層房屋部分供自宅使用,且有明確劃分,可依實際使用之面積比例認定),或戶籍遷移該地未實際作自住使用者,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款均會被追繳。另外,近年來相當流行的夫妻間相互贈與土地,重購土地如經申報夫妻贈與並於地政機關完成登記程序者,亦應追繳回原已退還的稅款。
為使土地所有權人瞭解,稅捐處特予舉例說明:陳女士於95年6月1日出售土地現值400萬元的自用住宅用地,扣除已繳納土地增值稅30萬元,實得370萬元;另於96年7月重購土地現值450萬元的自用住宅用地,則陳女士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價款為80萬元。因此,陳女士原來出售土地所繳納的增值稅30萬元,可以全數申請退還。若陳女士在5年內將重購的土地再行贈與配偶,依規定就會被追繳原來退還的30萬元土地增值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