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稽徵機關於納稅義務人出售房屋之年度,會按該房屋出售年度之房屋評定現值依財政部頒定之百分比率(如高雄市房屋95年度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8%)計算納稅義務人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其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另經法院拍賣之房屋亦屬於出售房屋,仍按上述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課綜合所得稅。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財產交易所得為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納稅義務人如因出售房屋而接獲補稅繳款書及核定通知書時,經核對稽徵機關核定之財產交易所得與實際買賣所得不符或有虧損時,可檢附買進及出售房屋之買賣契約書(即雙方議定實際買賣價格之私契)及收付價款證明,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於買賣房屋時,應將買賣契約書及收付價款證明資料妥善保存;如係經法院拍賣者,亦應保存法院拍定之公文,作為房屋出售之價格證明。如納稅義務人未能提出買賣價格之證明文件者,則依財政部頒定之標準核課財產交易所得。【#822】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洪美櫻 聯絡電話:3302058轉28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