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盤損之認列規定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商品盤損科目僅適用於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之營利事業,當發生商品盤損時,已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報請稅捐機關調查,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報告,經查明屬實,可予認定。另外商品性質可能發生自然損耗、變質、或滅失情事,無法提出證明文件者,如營利事業會計制度健全,經實地盤點結果,商品盤損率在1﹪以下,亦可認定。
該局查核甲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當年度申報商品盤損50餘萬元,經查該公司從事進口服飾(成衣)買賣,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末存貨明細表附註載有「本表所列存貨估價係採用實地盤存制度成本基礎」字樣,且依其商品性質,應無可能發生自然損耗、變質、或滅失情事,因此剔除補稅。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各項成本費用科目,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避免徵納雙方之困擾。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林股長;電話:28315171分機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