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訊)三重邱小姐詢問,個人向資產管理公司購買不良債權1,500萬元,擔保品為土地及建築物,其購得成本為500萬元,因法拍程序緩慢,所以於第一拍流標時自行承受,其價格為1,000萬元,在此交易模式之過程中因尚未賣出拍賣物並無實際之現金收入,是否仍要申報所得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96年7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604520160號令規定:「個人向資產管理公司或金融機構購入債權,嗣於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之抵押物時,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該抵押物,並以所持有之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者,個人於取得該抵押物時,應以該法院拍賣價款減除購入債權成本及相關費用之餘額,認列處分債權損益;嗣後再處分所取得之抵押物時,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抵押物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認列財產交易損益,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以本案邱小姐為例,假設無相關費用,處分債權損益為法院拍賣價款1,000萬元減除購入債權成本500萬元,即應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為500萬元。
該局進一步表示,納稅義務人雖已依規定自行辦理結算申報,但對於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所漏稅額兩倍以下之罰鍰。故提醒納稅義務人應依法誠實申報,以免補稅外,還要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