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自95年度開始實施最低稅負制,今年是納稅義務人及稽徵機關首度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及收件作業,最近有納稅義務人詢問,他今年有申報數筆未上市(櫃)、非屬興櫃公司股票買賣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其中1家原非屬興櫃公司在今(96)年中已申請並登錄為興櫃公司,他在公司登錄為興櫃公司後賣出原持有該公司95年度非屬興櫃時之股數,而其參閱「95年度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填寫說明」上記載,個人在95年1月1日以後出售之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股票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那他今年出售前半年尚屬非興櫃公司而後半年屬興櫃公司之股票(出售時已為興櫃公司),明年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時是否需將該筆有價證券交易所得列入。
該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取得時屬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之股票,於出售時已屬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其證券交易所得是無需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證券交易所得應否計入基本所得額,係以出售時之股票性質作判斷,只有出售時是屬於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之股票,才須將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至於取得時為何種性質之股票則無所限制,上述納稅義務人持有之有價證券於96年度出售時已屬興櫃公司股票,無需申報基本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