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境二年以上,戶籍由戶政事務所逕行遷出者,其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如何課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近來有民眾因出國進修三年,回國後發現其戶籍已被戶政事務所遷出,該民眾詢問若其於回國前一年度在中華民國仍有所得,是否須就該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2條規定,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其應納稅額,分別就源扣繳。又依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本法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指左列兩種:(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二)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同條第3項則規定本法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係指前項規定以外之個人。
該局表示,個人若出境二年以上,戶籍由戶政事務所逕行遷出者,已非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若其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時,其應納稅額應就源扣繳,不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