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申請實物抵繳需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以課徵標的物或其他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申請一次抵繳。
該局說明,稅捐本應以現金繳納,惟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往往因繼承或贈與標的物為不動產等,又因稅額鉅大,為顧及納稅義務人繳納現金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因此遺產及贈與稅法特別規定,凡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繳現確有困難者,得於繳納期限內,向稽徵機關申請以課徵標的物或其他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另納稅義務人若未及於限繳日期屆滿前提出申請,稽徵機關仍可受理,惟須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規定,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該局指出,對於逾期申請實物抵繳之遺產稅或贈與稅案件,其計算滯納金及利息的期間,應以逾越納稅期限後至實物抵繳申請書送達稽徵機關日前的期間為準。每逾2日按本稅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5%,滯納利息的計算基礎為本稅及滯納金的合計數,並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以每年1月1日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按日加計。
該局呼籲,以實物抵繳遺產稅及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應注意在限繳日期前申請,以免逾繳納期限而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聯絡人:徵收科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