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因逾期未受檢驗經監理機關註銷牌照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者,以所有人或使用人為補稅及處罰對象。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條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均為使用牌照稅之納稅義務人,車輛所有人因逾期未受檢驗經監理機關註銷牌照,嗣後該車輛經稽徵機關查獲停放路旁或行駛公路被查獲者,除應就查獲當年按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補稅處罰外,其查獲年度以外之其餘年度亦應一併補稅處罰,請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注意,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