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已經被查扣,為何還收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邇來有車主反映,車輛已經被扣押了,為何還收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對此該處特別提出說明,車輛因案為政府機關(如警察局等)扣押,而未及時辦理報停手續,如能取具有關機關證明文件,經查屬實者,准自扣押之日起,免徵使用牌照稅。
該處提醒車輛所有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13條第2項規定,交通工具未經申報停止使用者,視為繼續使用,仍應課徵使用牌照稅。如車輛於徵期前或徵期內因案被扣押,經證明屬實,則車輛自無行駛公共道路之可能,為顧及事實及民眾權益,自扣押之日起,免徵使用牌照稅。惟仍應依同法條條第1項規定補辦報停手續,至車輛發還後須繼續使用時,仍應先行辦理恢復使用手續,方得使用。如遭扣押之當年(期)使用牌照稅已繳納,得取具有關機關證明文件,以及當年(期)繳款書收據,持向稅捐稽徵處申請退還未使用期間日數之稅款,若車輛被扣押時尚未繳納稅款者,所有人仍應繳納當年(期)已使用期間日數之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