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稅捐稽徵處表示,最近該處在清理免稅異常案件時發現,免徵牌照稅車輛有上開之情況者,為數不在少數,依法應自遷出戶籍之日起補徵使用牌照稅。但該處表示基於愛心辦稅原則,如實際上車輛所有人仍與身心障礙者同住,且在稽徵機關查獲前已自行將戶籍遷回或經稽徵機關通知後於一個月內將戶籍遷回或因身心障礙者死亡致未能遷回戶籍者,可檢具村里長證明及戶籍遷回之戶口名簿等有關資料到該處辦理,並經查明後其遷出戶籍之期間,可准予免補徵使用牌照稅款。 但是該處強調,如果經通知後戶籍遷回卻又再遷出者,經該處查獲後,將直接自其再遷出之日起,予以補徵使用牌照稅。另車輛所有人與身心障礙者於同一地址辦理分戶設籍者,雖然戶籍不同,但仍有共同居住之事實,仍可比照適用使用牌照稅法規定,享有每戶一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法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