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可不知的地價稅新規定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96年7月11日財政部修正公布土地稅法第 54 條條文,該條文為地價稅的罰則之ㄧ。修正後條文如下:「納稅義務人藉變更、隱匿地目等則或於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逃稅或減輕稅賦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短匿稅額或賦額三倍之罰鍰。
二、規避繳納實物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應繳田賦實物額一倍之罰鍰。
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百分之二之罰鍰。
第一項應追補之稅額或賦額、隨賦徵購實物及罰鍰,納稅義務人應於通知繳納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之;屆期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修正增列的部分為適用地價稅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納稅義務人亦需負主動申報之責任。地價稅特別稅率適用範圍包含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等,該處特別請納稅義務人注意,避免一時疏忽,遭受重罰。如有任何關於地價稅的疑難問題,可以電話向該處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