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稅捐處表示:現行使用牌照稅法所規定之使用牌照,係以交通監理機關核發之車輛號牌替代。依同法第31條規定,交通工具使用牌照如有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又本縣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第15條規定,移用牌照雙方以查獲時各該交通工具應納稅額分別計罰。因此,車輛號牌如經查獲移用於其他車輛,移用及被移用車輛均須處以2倍罰鍰。
稅捐處表示,實務上移用牌照之案件大都為逾期檢驗註銷牌照或新購未領號牌之車輛移用其他車輛之牌照,除移用及被移用車輛均須處以2倍罰鍰外,因移用之車輛尚涉及註銷牌照行駛公路或新購未領號牌使用公路,須再併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或第30條規定處罰,因相關罰鍰數額較高,該處特別提醒納稅人注意。
該處舉例說明如下,某甲所有1200cc小客車每年應納牌照稅4320元,某乙所有1600cc小客車則為7120元,某甲車輛因逾期檢驗被監理機關註銷牌照,某甲乃將某乙小客車之號牌移用於其所有車輛行駛公路,如經查獲,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被移用牌照之某乙車輛應處7120元2倍之罰鍰,移用牌照之某甲車輛亦應處以4320元2倍之罰鍰,又某甲車輛業經註銷牌照卻行駛公路,另須依同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處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