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得抵繳遺產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得以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按申請日公告現值申請抵繳遺產稅款。

本局進一步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惟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為免稅標的,不符該法條之適用,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再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自遺產總額扣除。

因此,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計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繼承人自得申請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按該項財產申請日土地公告現值抵繳遺產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