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繼承人申請補發被繼承人核定通知書、申報書等課稅資料,應以書面述明具體理由及提示有關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該局說明,繼承人因遺失、損毀或其他原因,申請補發被繼承人申報書相關資料或核定資料,應以書面方式向各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書除應載明繼承人姓名、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電話及加蓋印章,並檢附身分證影本外,請一併提供被繼承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
該局指出,如委託他人代理申請者,應檢附委任書正本及受任人國民身分證影本,俾憑稽徵機關人員依法核發。
該局呼籲,為維護納稅義務人之權益,申請人除需符合稅捐稽徵法第33條各款規定外,務必以書面提出申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兼顧課稅資料保密義務。
(聯絡人:資料科傅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