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保險給付應如何計入基本所得額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已於95年1月1日實施,納稅義務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若有領取特定保險給付,應將該筆保險給付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依規定辦理申報。
該局指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的保險給付,須納入個人的基本所得額,與其他應稅所得合併計算。保險給付屬於死亡給付部分,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者,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超過新臺幣3,000萬元者,以扣除新臺幣3,000萬元後之餘額計入基本所得額。非屬死亡給付部分,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不得扣除新臺幣3,000萬元之免稅額度。但健康保險給付、傷害保險給付、受益人與要保人為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均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該局說明,已依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稅額,但有漏報或短報致短漏稅之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未依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稅額,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應課稅之金額者,除依規定補徵外,應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前述短漏稅額之處罰規定自96年1月1日起施行,亦即95年度之申報案件如有短漏報將不予處罰,96年度之申報案件才開始適用處罰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注意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各項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中正稽徵所魏審核員;電話:23965062分機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