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稅申報,以免受處罰。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個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應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該局指出,A公司於96年3月20日申請設立登記,並經核准自4月起使用統一發票,A公司因剛開業未接到訂單,故未申購發票,經該局通知,始自5月起購買發票,而5、6月間A公司仍無營業情事,A公司以無銷售額且不須繳稅,故未申報銷售額,經該局查獲並依同法第49條規定處以滯怠報金。
該局呼籲,營業人無論有無銷售額,應依規定辦理申報以免受處罰。
(聯絡人:大同稽徵所解股長;電話:25853833分機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