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解散、註銷時所支付之薪資、租金費用應填發扣(免)繳憑單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公司經營不善結束營業,所支付薪資、租金應於何時辦理扣繳憑單?
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但書規定,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10日之起算,依下列規定:
一、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以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日為準。
二、獨資及合夥之營利事業以主管機關核准註銷營業登記之日為準。
三、機關團體以主管機關核准裁撤或變更之日為準。
四、營利事業於清算期間內有應扣繳申報事項者,以清算完結之日為準。清算期間如跨越兩個年度,其給付各類所得之扣繳憑單,仍應按不同年度分別依限填報。但其屬清算完結年度之上一年度給付之各類所得,至遲不得超過清算完結年度之1月31日填報。
該局指出,扣繳義務人已依規定扣繳稅款,而未依限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經國稅局查獲後,除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扣繳稅額處20%罰鍰。如未依規定扣繳稅款者,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一倍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事,請扣繳義務人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聯絡人:文山稽徵所劉股長;電話:22343833分機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