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政府稅捐處表示,原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配偶相互贈與或是繼承因素,土地所有權人雖實際仍居住該地,常常會疏忽忘記,未重新提出申請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稅捐處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若土地因贈與或繼承所有權有變動,均會依規定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所以新所有權人仍應依規定重新申請才能再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稅捐處指出:依據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就是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雖實際仍居住該地,但若因贈與或繼承所有權人有變動,依前開稅法規定,所有權人既已經變更,仍應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前40日前提出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申請,否則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捐處籲請,民眾若對於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尚有疑義,可利用下列電話查詢:總 處:(049)2222121轉分機162-170
埔里分處:(049)2983864轉分機101-106
竹山分處:(049)2642513轉分機108-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