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在未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前,當年度地價稅究應由何人負擔,納稅義務人常產生疑義,稅捐處說分明。
南投縣政府稅捐處表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解釋,因強制執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不以登記為要件。在強制執行法第98條更明定拍賣之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亦不以登記為要件,在拍賣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對該項不動產即負有繳納稅捐之義務。故經法院拍賣取得土地者,在未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前,其應納之地價稅,如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期,係在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8月31日)以前者,該年度地價稅應由拍定人繳納,若在8月31日以後者,該年度地價稅仍應向原所有權人徵收,次年度地價稅始由拍定人繳納。土地所有權人如有疑問,可利用電話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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