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的土地,以其土地上的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女兒的土地,其土地上房屋所有權人為女婿,而房屋有娘家父母親設籍居住,且無出租、營業,可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稅捐處提出說明。
  南投縣政府稅捐處表示:依據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另按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的土地,以其土地上的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因此,以本案情況,房屋係供直系尊親屬父母設籍居住,且無出租、營業之情形,符合上該法條之規定,所以是可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捐處說,若民眾對於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尚有疑義,可利用下列電話查詢:
總 處:(049)2222121轉分機162-170
埔里分處:(049)2983864轉分機101-106
竹山分處:(049)2642513轉分機108-109